首先,关于
股东权利的滥用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股东行使权力时,没有遵守相应规则,严重损害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利用
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
有限责任这一法律规定,不合理地分配利益,从而对公司
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伤害;
3、违反公司经营者独立原则及股东有限责任制,操控财务状况,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不可原谅的损失。
其次,我们要明确,股东是持有股份并参与投资活动的个体,他们可以分为两大类:
即组织股东和个人股东。
其中,组织股东代表的是那些根据
公司法拥有股东权力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其范围涵盖了各类公司、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以及非盈利性法人和基金等多元机构和组织。
而个人股东则主要由普通自然人构成。
再者,作为股东的义务方面,主要包含如下几点要求:
1、按照承诺完成所
认缴的
出资额度的缴纳工作;
2、自
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禁止抽回已经出资的资金;
3、除以上内容外,还需依据
公司章程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