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
法规定,假如在服判时期,罪犯能够严格遵从监
管制度,积极接受再教育改造方式,展现出真诚的悔悟之意并有所成效者,以及有明显
立功记录者,都具备获得
减刑的资格。
特别是在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
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特此给予更优惠的减刑处理:
(一)成功防止他人进行可能涉及重大
犯罪活动;
(二)揭露监狱内部及外界的重要
犯罪行为,经证实所述属实;
(三)创新性地发明了某种产品或产生了重大科技变革;
(四)在日常生活生产环节中,无私奉献,舍己为人;
(五)在抵抗自然灾害或是排除各类
重大事故过程中作出杰出且显著的贡献;
(六)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其他重要的贡献。
对于
犯罪人员的减刑请求,须由相关执行机关提交给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并提交相应的减刑建议书进行审查。
接到申请后,人民法院将成立合议庭,对罪犯的悔过表现以及立功的真实性进行详细审核,若确认其有悔过或立功事实存在,则依法裁定其予以减刑。
然而,减刑的实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即非经过合法决定,不得擅自进行减刑处理。《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