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的明确规定,国家颁布实施了有关劳动力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出八个小时以及每周工作日累计工作时间不允许超越四十四小时的规范化标准工作时制。
对于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来说,他们应按照特定的标准向
劳动者支付高于其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所获得薪资水平的
工资报酬:
(1)在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下,需向其提供不低于薪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作为酬劳;
(2)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而又无法安排同等时间长度的补休的情况下,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其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在
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况下,需向其支付不低于其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