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相关条件者,是可以提出此类申请的。
在罪犯服刑过程中,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有可能被批准进行
保外就医:
①患者身患有严重疾病,且在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②原判定为无期
徒刑或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减为
有期徒刑的罪犯,从其开始执行无期徒刑算起,在服刑期间超过七年或者原判定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原本判决的刑期(已经得到
减刑的罪犯,则按照减刑之后的刑期计算)的三分之一以上(包含减刑的时间),并患有长久性疾病,经长期治疗无法痊愈;
然而,若病情急剧恶化存在生命危险,或者改造表现出色,那么就可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③致身体残障,生活无能自理。《
刑法》第七十八条
【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