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适用于如下两种主要方式:
第一,独立适用
类别。
相对于情节轻微的外籍
犯罪者而言,若无需采取
主刑惩罚措施,则可单独采用驱逐出境的手段进行惩处。
第二,附加适用类别。
该方案主要针对那些犯罪性质较为严重,已被判处主刑或其他
附加刑罚的外籍人士。
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方可实行驱逐出境惩罚。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我国,驱逐出境的应用手法呈现出一种相对灵活的特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驱逐出境并非必定采取的
处罚手段,而是可以作为选项之一进行适用。
换言之,对于犯罪的外籍人士是否应采取驱逐出境的
刑罚措施,取决于多方面的考量因素,包括案件具体情况、犯罪事件性质、情节等要素,还需根据我国与被告所在国家的外交关系以及国际社会竞争的实际需求来做出决策。《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