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明确要求,能够有力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项材料便属于广义上的“
证据”范畴。
在我国现行《
民法诉讼法》中,对于证据的具体分类有着明确的规定,其详细列举如下:
第一,
当事人自身的陈述;
第二,各种形式的文字凭证或文书(即
书证);
第三,各类实物物品(即
物证);
第四,通过音频、视频等多种技术方式制作的资料(即视听资料);
第五,以电子设备为载体记载并传输的数据信息(即电子数据);
第六,
证人在
诉讼案件中的证词和
证言(即
证人证言);
第七,由专业人士(如专家学者、科学家、鉴定人员等)对特定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价所作出的结论(即鉴定意见);
第八,由专业司
法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测量(即勘验笔录)。
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核实审查,证实其真实有效后,才可作为判定事实真实性的基础。
手机拍照作为一种常见的证据类型,其合法性自然无可厚非,但必须注意到,其证明力的等级却因诸多因素而异。
尤其像手机拍摄的照片这样的单一证据,无论是其可信度还是证明强度都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众所周知,由于现代科技的日益发展壮大,照片在记录某些信息时容易受到人为干预和后期修改的影响,使得鉴定真伪变得尤为重要。
至于那些可以随时被修改的数字照片,其本身的证明力量显得相对较弱。《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