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中的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此条款明确指出,对于那些被法院宣布
缓刑的
犯罪分子,若其在缓刑考察期限内部再次触犯新的
法规或是发现了原先的判决宣告之前还存在着其他未裁决的罪行时,那么法院将有权力撤销该罪犯的缓刑,对其的新犯之罪或新发现的罪行做出严肃公正的判决,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制定出执行的
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款同样指出“如果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之前曾经犯过数个罪行,除非这些罪行的判罚与
死刑以及无期
徒刑相关联,否则的话,需要在所有刑期中考虑到总和刑期之下的那部分刑期,数个刑期中最高的那个刑期之上额外作出调整,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应执行的刑期,然而对于
管制的
处罚,最高限期不可超过三年;
对于
拘役的处罚,最高限期也不可以超过一年;
而对于
有期徒刑的处罚,最高限期则不得超过二十年”。
这就是为什么当缓刑时期再次犯下新的罪行,就需要按照判决之前的罪行数量进行合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
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