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享有以下特殊之处:
1.自驰名商标获得相应认定之日起,倘若他人有意将与此驰名商标相类似或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加以使用,且此举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认知混乱者,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拒绝给予登记许可;
若已获登记,则驰名商标的所有者有权请求对此进行撤销。
2.某些情况下,如果有人将与其他人驰名商标类似或近似之
商标用于非同类产品之上,并且此举隐含着该产品也许与驰名商标持有者间存在某种关联性,进而有可能对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时,驰名商标的持有方有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面干预并阻止。
3.如若有人试图在非类似产品中以与其他驰名商标相似或相近的商标申请注册,并可能对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权益造成侵害的话,商标审查机关将有权驳回此类申请。《
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请求驰名
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
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