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家庭关系之中,遗弃
家庭成员的行为普遍存在。
这种行为通常认为是指家庭成员中应当承担
赡养、
扶养和
抚养责任的人员,未能履行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从而导致的一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遗弃行为可能会对婚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因此导致了
夫妻离婚,那么无过错的受害者就有权提出
赔偿要求。
在规范性文件中所理解的“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主要是那些家庭中的老年人、
未成年人和患有慢性病的病人以及无法独立生活的人。
此处所说的“无法独立生活”,并不仅仅意味着这些成员无法从事必要的工作或是失去了劳动力,也可能是因为他们缺乏足够的资金来维持生活所需,需要依靠其他家庭成员的支持;
甚至某些成员虽然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是由于他们的生活不能自行料理,仍然需要其他成员的照顾,。
至于“赡养、扶养、抚养”这三个词语,它们不仅仅表示物质上的资助,还应该包括生活中的协助、照顾以及心理上的安慰等方面。
我们通常称之为遗弃罪的
犯罪行为,实际上可以理解为遗弃家庭成员罪。
这么做的原因在于,对于那些年纪较大的成年人、儿童、慢性病患者以及无法独立生活的人们来说,按照法定责任,应当承担对他们的扶养责任,但是如果有人故意拒绝承担这样的责任并且情节非常恶劣的话,那就构成了遗弃罪。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以下几种行为都被视为情节恶劣的表现方式:
长期忽视
被害人,不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的行为;
经常驱逐、威胁不让被害人留在家里,使他们不得不流落街头或者生活环境极其艰苦的情况;
遗弃长期未能得到治疗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的行为;
遗弃行为导致被害人生命危险或者造成其它重大身体伤害的结果;
以及其他类似类型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