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尊敬的车方会先行承担起所垫付的医疗款项,等到
交通事故责任范围得以明确之后,他们将会与伤者共同探讨,对相关费用进行更加详尽的核算;
而对于伤者而言,在身体恢复健康以后,他们有权利按照法律
法规来寻求自己应得的那部分理赔;
最后,假如尊重的车方和伤者能够就垫付款项达成共识,那便可待到来年的理赔季节再具体针对这笔花费进行详细计算。
然而,假设出现了双方都无力垫付
医疗费用的状况,那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第三十一条内容对此类事件提供了解决方案:
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方
赔偿保险金,同样他们亦可以直接向遭受损失的无辜行人支付保险金。
在此基础上,如果因为抢救受伤人员所需,保险公司必须支付或垫付必要的抢救费用,那么在接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并经过准确核实后,保险公司须及时地向
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相应的费用。
同样,倘若因保护受伤人员而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话,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并经过精确审核后,同样应该立刻向医疗机构垫付必要的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
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