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诠释涉及诈骗类
犯罪中协助资金流转的案例中,如果涉嫌个人或机构涉嫌的
帮信罪流水高达八千万人民币,那么这一数额已经满足了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条件,这被视为“
情节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法处罚,并可能受到
罚金的制裁。
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只要明确知晓他人在运用信息网络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并且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必要且精细的技术支持运营商,或是
保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关键环节的顺畅开展,一旦情节严重,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刑事惩罚,以及可能伴随罚金的经济制裁。
对于实施此类行为的单位而言,它们也会遭受罚金的处罚,同时其对应的直接负责人及其他负有
直接责任的成员也同样会按照第一项所述标准接受处罚。
当以上两种行为与其他犯罪同时发生时,则将依据
刑罚相对较高的规定决定罚款的额度及各自应承担的刑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