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是否涉嫌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遗弃罪,需要根据孩子自身是否拥有独自生活的能力,以及该遗弃行为是否给孩子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这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与判断。
因此,在孩子尚无法自理生活,母亲却对其置之不理,同时也找不到他人代为照料的前提下,只有当孩子因此遭遇无依无靠,无处安身,不得已在外流浪乞食的悲惨境遇时,或者因为被遗弃而彻底陷入绝境,被迫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极端行为之时,或者是经过多次劝诫,母亲依然冥顽不灵,使得孩子生活环境陷入极度危险状态的时候,抑或是遗弃行为极其残忍恶劣的情形(例如在遗弃过程中伴随着严重的打骂和虐待行为等),我们才会认为这个母亲涉嫌构成遗弃罪。
换句话说,如果虽然母亲没有亲自照顾孩子,但已经安排好了由其他合适的人选代为照顾,那么母亲就不能被判定为实施了遗弃罪行。
相反,如果孩子既没有自理生活的能力,也没有得到适当的照护,而母亲仍然对此置若罔闻,并且这种情况已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母亲才有可能被定罪为犯下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
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