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与公用电信设施罪,其概念是为了准确而全面地描述这样一种
违法犯罪行为:
即人为故意损毁正在运行并服务于广大公众利益的广播电视以及公用电信设施,从而对涉及
公共安全的广大领域造成潜在或实际威胁。
这种行为被视为以广播、电视这两类设施作为专门的破坏目标,是一种极度
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
犯罪类型。
要学会理解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这一法律范畴,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该罪行所侵犯的核心权益主体乃是与通信有关的公共安全;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该罪行通常会体现为有目的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乃至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且这种行为必须具备足够致危及公共安全之可能性;
再次,从罪犯角度来看,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多由普通民众实施;
最后,从主观层面看,这些行为者通常具有明知故犯的意图,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为之,也可能是
间接故意实施为之。《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