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此特别强调指出,对于那些曾因不当行为而被判处
管制、
拘留以及
有期徒刑等惩罚的人士,在实施这些惩戒措施的过程中,如果他们能够认真地遵从狱内的各项规定,积极接受长期的教育与改造,认真反思并表现出真正的悔悟之情,或是在某个方面有过类似于
立功的表现,那么他们是有机会获得
减刑待遇的。
然而,为了确保公平和公正,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引起特殊关注:
首先是从源头上制止了其他人可能发生的重大
犯罪活动;
其次是勇敢地揭露监狱内部或外部出现的重大罪行,并且经过证实其所言非虚;
再者就是在科技创新或者重大技术改革中的突破性成就;
接下来包括在日常生活或者工作中无私奉献,愿意舍己为人,甚至在灭顶之灾或者重大事项处理时都能展现出非凡的勇气;
最后则是对人类社会尤其是本国或所在地区作出的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重大贡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