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罪犯适用
假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被判处一定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他/她须要在服满原本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刑期,而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则必须实际执行至少十三年以上;
其次,这些潜在的释放者需真诚地遵守相关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有心悔过改正错误并消除再次从事
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然而,对于
累犯或是由于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
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
暴力性的
犯罪活动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者,是不能够被假释的。
在决定对任何犯罪分子进行假释的时候,我们还应该全面评估其假释后对社区居民生活的影响,这也是我们的责任和使命。《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
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