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而言,在被实施
监视居住期间,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您不得擅自前往异地。
具体而言,一份内容详实且严谨的法律条例明确指出:
承担着该项义务和责任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严格遵循以下六大规定:
首先,在没有得到负责执行的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您是不能离开负责监视居住的场所的;
其次,如果您需要会面他人或进行通讯交流,同样也需要得到相应的批准;
第三,接到
传唤时,请务必准时到达相关地点;
第四,请避免采用任何形式来干扰
证人作证;
同时还有,你绝对不能篡改、伪造
证据或进行串供;
最后,您需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护照、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以及驾照等重要的个人资料。
这份
法规的出发点在于,通过维护社会和谐与公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方面,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必须留在固定的地点,并且对他们的活动进行监督及控制。
我们深信,通过理解且恪守这些义务和责任,我们都能够为维护一个公正、平等而和谐的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