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终止
犯罪者而言,并未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损害,那么应当宽大处理,不予惩罚。
所谓
犯罪中止,即是在整个犯罪过程之中,
当事人自主决定放弃犯罪或采取有效措施以防备犯罪结果得以产生的主动作为。
分析犯罪中止的确定条件,首先关注其时间性特质。
意味着犯罪中止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一特定阶段;
换言之,从实施犯罪行动的那刻起至犯罪结局呈现前的任何时刻都有可能实现犯罪中止。
其次,对于是否具备自动性则是判断罪责成立与否的另一项关键标准。
犯罪中止需同时满足两大条件,即
行为人以“自动”方式放弃
犯罪行为甚至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效果的产生。
详细探讨可能出现的犯罪中止类型及其典型案例如下:
1.因惊愕恐惧而不得不放弃现行
违法行为;
2.出于嫌恶或反感的情绪导致其决心停止犯罪行为;
3.担心被揭露从而终止
现行犯罪行为;
4.因第三方介入发现
犯罪事实而被迫终止;
5.因为犯罪目标物受到阻碍而放弃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6.由于受害者与原本设计的行为方案有所出入而选择停手;
7.鉴于实现特定犯罪手段面临种种困难而决定适时收手;
8.当认识到对方竟是熟识之人时,自发放弃了原先的犯罪意图;
9.由于已成功达成非基本构成要素外在目标而愿意结束当前的违法行为;
10.在无法满足特定情怀和倾向的情况下,选择放弃持续进行的
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