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交通事故时,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由双方共同签署认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案发当时的具体情况,包括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和具体的检验、鉴定结论等信息,及时制作出
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作为后续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
法定证据。
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必须记载交通事故的基本事项、成因以及
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且须将该文书送达到各方当事人手中。
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已经勘查过现场的交通事故案件,自勘查现场之日开始起算,在第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工作;
若涉案的车辆或物品需要进行检验、
鉴定程序的话,亦应在检验、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之内制作完成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