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确实是可以
自首的。
2、然而,对于协助
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自我坦白状况来说,要符合以下特定的条件才能得到认定与判定:
首先,必须在还没有被捕获之前向相关部门自首;
其次,必须在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事先并未被察觉得已,或是虽然已经被察觉到,但是
当事人却并未遭受任何庭审询问或
司法程序;
再次,自首地点应该包括诸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监狱等具有司法权力的机构,或者犯罪嫌疑人
家属、相关企业、社区基层组织等等非司法机构,以及其他那些负责相关事务的个人等诸如此类。
最后,如果协助网络
犯罪活动罪的罪犯在犯下罪行之后能够主动向上述的司法机构自首,并且能够如实交代自身所犯的罪行,那么他们将会被宽大处理或从轻审判。
具体而言,倘若他们所犯之罪相对轻微,甚至有可能不给予
刑罚。
举个例子,假如有人明知道他人正在违反规定进行赌博活动,却仍然为他们提供玩家充值渠道及支付结算服务,同时按照比例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种行为就属于常见的协助网络犯罪活动的例子。
另一种常见的情况是,人们明知某人正在开设的银行卡可能会被用来开展
电信网络诈骗等
违法犯罪活动,但仍然协助他们开设银行卡,类似这样的行为也是对社会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的案例,通常是违法
犯罪分子强迫你使用自己的
身份证办理多张银行卡,并承诺以一定幅度的收益作为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