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的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涉及
犯罪行为相关的场所、物品、个人以及尸体等方面。
第一点,所谓的勘验检查,主要是指监察机构依托先进科技手段,对于与
职务违法、
职务犯罪相关的各类场所、物品、人体等实施亲自勘察、理解、检验及检查,从而识别并固化可能存在于
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所留下的各种痕迹和物品。
其次,为确证被害者、
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性、伤害程度或生理状况,有需要时可以对人体实施必要的检查,如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若犯罪嫌疑人拒绝接受检查,侦查人员在经过主观判断后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有权对其实行强制性检查。
然而,涉及到针对女性身体的检查,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或具有医师资格的专业人士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
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