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所购买到的过期商品,
消费者通常有权主张由经营者进行三倍于原价的
赔偿,若涉及食品类商品过期,消费者更可追加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支付其产品价格十倍的
赔偿金。
附加赔偿金资金额低于一千元人民币的,应按实际数额计算至一千元为准。
凡消费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纷争,均可采取以下途径解决:
(一)首先,与经营者展开积极沟通并寻求和解;
(二)其次,寻求消费者保护协会或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的协助调解;
(三)再次,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申诉投诉;
(四)最后,依据与经营者已达成的
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
以及(五)如有必要,在与各方法律程序相对应的基础上,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所有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一)作为原告方的
当事人需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原告需提供明确的被告人信息;
(三)起诉方需详尽表述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等相关情况;
(四)案件须进入人民法院受理
民商事诉讼的范畴且相应的受案法院拥有
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