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规定,对
挪用资金数额达二十万元者,可视为
情节严重之
挪用资金罪范畴,应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不等。
其次,若
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浩大,或虽然数额不及前者但仍拒不退还原单位,则处以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不等。
同时,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
从业人员,
滥用职权、挪用本单位资金供私人使用或是借予他人,
数额巨大且
逾期三个月尚未偿还;
或是虽未逾期三个月,但涉金额大,用于经营盈利性活动,抑或是非法活动者,均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等。
此外,国有公司、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中的担任行政职务人员以及被这些单位派遣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及其它单位任职的人员有上述行为者,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进行
罪名认定与惩处。
如存在第一款所述行为,在
公诉前已将挪用的资金返还原单位的,将得以从轻或减轻
刑罚。
具体而言,
犯罪轻微者,可以考虑予以减轻甚至免除
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