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逮捕;
2.对于属于直辖范围内的
自诉案件,若
办案人员经过调查判断需对被告人物理层面采取逮捕措施,则需向法院院长提交申请,同时对于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程度较高的案件中的被告人,逮捕问题还需提交至审判委员会进行议决;
3.当检察机关对被告者
提起公诉但未能做出逮捕决定时,若案件符合
逮捕条件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相应申请,法院亦有权作出相应的逮捕决定。
遵循相关
法规,
逮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工作具体由公安机关负责。
在执行逮捕过程中,参与人数至少为两人,同时在执行逮捕过程中需向被逮捕者展示逮捕证,并要求被捕者在逮捕证上面签字以供备查。
对于被公安机关认定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
拘留人员,若认为有必要逮捕,应在拘留期结束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批,但如果发现不应当采取逮捕措施,应及时
变更强制措施或许可立即释放
被拘留者。
若决定立即放行,公安机关应当开具
释放证明。
在未有障碍妨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相关事项的情况下,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把关于逮捕的原因和
羁押地点通知到被逮捕者的亲属或工作单位。
如果不便进行通知,则应在
案卷材料中详细注明不进行通知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
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