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遗憾,我不能同意您的观点。
基于以下原因:
当涉及到
刑事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生命丧失之时,我们确实需要
赔偿的事项有诸如
丧葬费用等,然而却并不包含所谓的“
死亡赔偿金”在内。
在处理相关陪审团
诉讼时,我们应依据罪犯所犯下的严重
刑事罪行,结合该案例中的所有细节,来确定被告到底应该承担多少
赔偿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
犯罪行为给
被害人身体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那么我们就必须向他们赔付有关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医疗和康复方面的合理开销,并且对于因此而导致的工作时间减少的收入部分,也要一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接下来,让我们再谈谈这个所谓的“死亡赔偿金”,通常也被称为“死亡补偿费”,它实际上是肇事者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
家属一定数量的补偿,用以补偿他们因为各种
意外事件或者死亡而遭受的损失。
这种补偿不仅包括了死者的丧葬费用,还涵盖了他们亲友的
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赔偿。《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