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
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后,若未能及时办理名义变更手续,原股东仍然保留形式上的股东身份,并享有各项法定权利。
尽管如此,实际股东仍然具备实际股东身份,并且有权在与公司外部人士的交往中维护自身利益。
因此,必须明确的是,只有在完成股东名册的相关变更之后,股权的受让人才能够正式获得和行使
股东权利。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受让方尚未完成名义变更,但只要第三方没有特别的抗辩权,那么他们也应被视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因此,公司应当在这方面给予充分的公司可以以已经更名的股东名册作为指引,向这些新任股东发放股息、分配新股以及发送相关会议通知等等。
此外,如果公司在此过程中没有故意或者重大的失误,即便之前名录中的股东并非实际股东,公司也是可以免除责任的。《
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
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