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审理期间,是有可能
申请取保候审的。
然而,唯有满足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方能取得申请成功:
(1)
犯罪分子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被单独适用
附加刑法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期或以上
刑罚,且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的;
(3)
犯罪嫌疑人属于必须
逮捕的范围,但是由于其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处于分娩哺乳时期(即其孩子未满一岁)的妇女;
(4)针对已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如果其所提供的
证据不符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逮捕条件的;
(5)在提出逮捕请求后,经检察院审核批准后未予批准,并且需要进行复议或复核的;
(6)关于犯罪嫌疑人被
羁押的案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在法定的侦查、
起诉、
一审、
二审期限之内办理完毕,需要持续进行侦查、
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的;
(7)当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
提起公诉之后,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或者提出复议、复核的;
(8)犯罪嫌疑人持有有效的护照及其他有效的边关通行证,可能会逃离侦查,虽无需立即逮捕,但本着为社会负责的原则,仍需加以严格监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