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对于那些违反
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并
私藏枪支、弹药的人士,如果其涉及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我们将对此进行严肃认真地
立案侦查和举证
起诉:
首先,非法持有并私藏军用枪支超过一支;
其次,非法持有并私藏以火药作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数量超过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作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数量达到两支或以上;
第三,非法持有并私藏军用子弹,数量超过二十发、气枪铅弹数量超过一千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数量超过二百发;
另外,非法持有并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的弹药,数量达到了一枚或以上;
最后,非法持有并私藏的弹药若导致
人员伤亡或
财产损失,我们也会对此追究法律责任。
这里提到的“非法持有”,是指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而擅自拥有或者苯泽他人枪支弹药的行为;
而“私藏”则是指已经按照法律的规定取得了枪支和弹药,却在相应资格和条件消失之后,私下保留这些武器装备且拒绝上缴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