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健身房面临破产关闭的情况,其会员支付的未使用金额可向
责任人提出
退款主张。
当
消费者购买健身会所办理的会员卡时,随着健身房的承诺与消费者的支付行为同时发生,二者之间便形成了一份合约关系,只要这一关系不受法律
法规禁止的条款约束,即被视为合法并具有有效性。
当健身房面临破产关闭时,此种情况可以理解为双方原先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
合同解除之后,其中尚有尚未履行完毕或未给付的内容,消费者有权利要求健身房负责人恢复到原有状态或提供其他合理补救措施,并且拥有向责任方申请
赔偿实际
经济损失的诉求权。
若健身房负责人对此类金额的退款请求予以拒绝时,消费者可前往健身房所在行政区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