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里所讲的“
保外就医”实际上正是
监外执行的一个重要方式。
所谓监外执行,即针对那些被判定需承担
有期徒刑或
拘役处罚的罪犯,因为他们身体上或精神上出现了一些特定情况,使其无法在监狱内完成相应的
刑罚任务时,为确保公平正义,我们会采取申请变更执行方式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那么,申请保外就医所需具备哪些必要条件呢?首先,患者需要身患严重疾病,并且在短期内将会面临生命危险;
其次,对于那些原本被判定应处以无期
徒刑,且已经
缓刑两年并转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他们若是已经连续服刑长达七年以上,或者是对之前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期(若曾有过
减刑,则按照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已经达到原刑期总长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减刑所耗费的时间在内),而且其所患的慢性疾病经过长时间治疗依旧未能治愈,且病情不断恶化,存在着严重的生命安全风险;
最后,患者身体残疾或者生活自理能力较弱,以及年迈且患有多种病症,已经彻底丧失了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也是符合申请保外就医标准的。
当然,如果患者在保外就医期间能够积极面对病情,改善自身改造状况,甚至出现好转迹象,则可以不再受上述期限的严格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