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抢劫罪
减刑的有关法律条款规定如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中的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而言,只要在此执行期间严格遵循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具备真诚悔过的良好行为表现,或者展示出
立功的显著绩效,那么都可以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而如若具有以下任何一种
重大立功表现,当然也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减刑待遇——即:(1)成功阻止了他人实施重大犯罪行动;(2)对监狱内与狱外的重大
犯罪活动进行了有效且真实的举报;(3)在研发过程中有出色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成果;(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无私奉献,舍生取义救助他人;(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显示出非凡的英勇气概;(6)对国家及社会做出了其它重大贡献。《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