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在被实施
监视居住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首先,未经负责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预定的室内场所;
其次,在未获得同样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与他人进行会面或通讯交流;
第三,当收到
传唤时,应立即出庭接受询问;
第四,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扰
证人如实提供
证言;
第五,禁止销毁、伪造
证据或互相串通作弊;
最后,请将您的护照、出入境证件以及驾驶证件等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交给执行机构妥善保管。
如违反上述规定,
情节严重者,可予以
逮捕,对应需采取这种措施的罪犯,可以先实行
拘留行动。《
刑事诉讼法》第75条
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