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我们要知道,这些作品的复制权、发
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有效期限将会截止到它们首次发表之后的第五十个年度的最后一天——也就是12月31日。
然而,当这位作者被确认为某位特定的个体时,他或她所拥有的以上相关权力便会根据以下的规定继续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
著作权归属于某个自然人个体,那么在该个人去世以后,他们在本法中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各项受保护的权利,仍然在本
法规定的保护期内,并且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权利的转让。
但是,如果著作权属于某个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那么在这个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变更或者终止之后,他们在本法中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各项受保护的权利,在有效的法律期内,将会由接收其全部
权利和义务的新组织承担;
假如并没有新的组织来接手这部分权利和义务,那么这些权利就将自动归属到国家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