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是指已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由于特定事件的发生而决定终止其正常运营活动,进而启动
公司清算程序,使之丧失
法人主体地位的法律措施。
公司解散的诱发原因可划分为:
自动解散与强制解散两类。
1、自动解散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依据
公司章程预定的运行期限到期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发生;
(2)经过股东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解散;
(3)若公司出于兼并或拆分的缘故需要进行解散。
在第一种情况中,是由于股东预先商议达成共识而引发的解散;
第二、第三种情景则是在股东事后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后产生的解散结果,这三种状况都是股东行使其公司解散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
2、强制性解散包括如下内容:
(1)政府机构实施的强制解散:
当公司因为违反相关
法规而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被取消时;
(2)司法机构裁决的强制解散:
满足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借助
司法诉讼手段,请求法院对此公司做出解散判断,此举也是股东行使
解散公司权力的直接体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