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经过了多次
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所搜集到的
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那么就应该做出不
起诉的决定,而非强制性地进行指控。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强调的是,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我们的
刑事司法体系都不会对其
追究责任,并且已经被追究的也需要予以撤销、注销、终止调查或宣布为无罪:
(1)如果行为的严重程度较低,造成的恶果微乎其微,不能被视为
犯罪;
(2)倘若
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
追诉期限;
(3)根据特赦法令,获准豁免
处罚的罪犯;
(4)依法应当由
受害人告诉法院才能进行处理的犯罪事件,但目前并未告知法院或是撤回了告知;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已经去世;
以及(6)其他法律明文规定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