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针对“
帮信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活动而仍为其实施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软件系统的支持,亦或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服务)的
涉案金额时,不仅需要关注资金的流动情况,还需了解
行为人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盈利程度。
关于如何评估“帮信罪”中的流水数量,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所谓的“帮信罪”中的流水平均是指通过实施各类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所攫取的资金转入行为人持有的
信用卡账户中的总额;
其次,在判定是否构成“帮信罪”的核心要素中,涉及到支付结算的财物金额达到20万元人民币即视为具备入罪条件;
最后,倘若证实其中部分流水并非转款或收款性质,则应予以剔除。
对于情节较为恶劣的“帮信罪”案件,通常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抑或
拘役的
刑罚,同时还可能受到
罚金的额外惩罚。
如果此类
犯罪的主体身份为单位的话,那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将对此类机构处于罚金的严厉惩处措施,并依法追究
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刑法规定的“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意图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行为,而仍然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软件系统的深度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延伸性的配套服务,
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严重的
刑事制裁。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
罪名的
犯罪主体涵盖了所有满足
刑事责任年龄条件且具有正常的认知能力和
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样也可以包括参与实施上述
违法行为的
法人实体,例如公司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
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等
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
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