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物,即指无法明确判断其所有者或所有者不明朗之物品,例如被遗弃的财物等。
对于无主物,可划分为如下几大
类别:
1.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
2.不完全涵盖在“纯粹”范畴内的无主物;
以及3.与国家重大利益并无密切关联的天然
孳息,例如那些小型的单体矿石和玉石(请务必与矿藏进行严格区分开来)。
关于无主物品的法律规定主要在于,若无主物在法律未对此作出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可依照先占原则获得该无主物的所有权;
然而,若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则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将无主物移交予国家享有;
而在其他非无主物品的情形下,则需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