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罪行在客观方面展现为朝着以转贷牟利为目的,摩拳擦掌地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再将其以极高的利息转贷给他人,且涉及到的数额还颇具规模。
换句话说,借款方在遵循正当程序并依法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后,怀揣着获取更大利润的动机,将这些贷款以高利息的方式再度转让给他人。
此种
罪名属于
结果犯,仅当转贷行为获得了金额不菲的
违法所得时,才能被认定为有罪,至于究竟何谓“金额不菲”,尚需等待有权机关给出详尽的解释。
因此,
高利转贷罪所惩处的并非是所谓的“高利”,实质上却是透过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这一手法,侵犯了国家对于信贷资金的发行及其利率管理秩序的利益。法律依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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