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中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缺乏劳动自理能力并且也找不到指定的供养者(指父母或其他亲属),或者虽然存在法定的供养者,但是他们本身也不具备经济上的供养、照顾或扶持能力;
这类情况主要针对的是城市居民群体。
2.另外一种
符合条件的对象是,家庭经济状况允许每月的平均收入达到本市当年度城市最低保障标准,但是相比之下,家庭中的人均月收入依然处于较低水平,仍需进一步援助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的城市居民。
3.在北京、上海等大都市居住的拥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如果他/她与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士结緍并且在这些地方长期生活,那么其
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倘若低于本市当年度城市最低保障标准,同样属于我们的援助对象之列。
4.对于那些从前有着非农业户口,在其服刑期满或者从劳教场所释放出来后,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将
户口迁移回来,而且家庭中人均月收入依旧如此低廉的人士,亦同样属于我们的援助范围之内。
5.最后,我们还要考虑到那些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其他人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