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采用“先开具发票、后支付款项”的做法是合法的商业行为。
在销售活动中,买卖双方可根据书面协议所规定的具体步骤来实施交易流程,只要涉及的交易事项属于公民之间的契约范畴之内,而且得到了买卖双方的共同确认并进行了签名和加盖公章,那么这样的文件就被认定为具备
法律效力。
因此,无论是选择“先开具发票、后支付款项”,还是选择“先支付款项、后开具发票”的方式,都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则的妥当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