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具体构成要素包括蓄意摧毁或者损坏公有及
私人财产,
涉案金额需达到较大规模或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从法律角度来看,本罪侵害的直接标的主要是公用和私有的财产所有权。
被主要针对的
犯罪犯罪对象涵盖了所有形式的财物,不仅包括生产资源、生活资料,还包括动产、不动产之类的各类财产。
然而,当
行为人蓄意损毁的仅仅是我们国家法律已经有具体定义和管理规定的特定财物,但没有对其他财产造成危害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本罪在客观表现形式上,主要体现为蓄意灭失或摧毁公私财物,涉案金额必须达到较大程度,并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灭尽”,即指通过焚烧、摔砸等方式使物品完全失去其原本的价值或者使用效能;
所谓“损坏”,则是指使物品在部分层面上失去其价值或者使用效能。
从摧毁私有财产的角度来说,方法种类繁多,各种各样。
但是,如果行为人采用如放火、决堤、投毒、爆炸等重大危险性手段破坏公私财物,从而危及
公共安全的话,就应该作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
4、从
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本罪的适用主体只需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符合法定年龄并具有承担
刑事责任的能力,便可以构成本罪。
5、
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本罪从主观角度来看,它表现为
故意行为。
犯罪的目的并非在于非法获取财务,而在于将财务予以摧毁。
这种情况正是本罪与其他涉及金钱利益的犯罪区别所在。《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