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
信用卡诈骗罪系指以不法占有所为目的,违反
信用卡、金融秩序等相关法律
法规,巧妙运用信用卡进行
欺诈活动,从而获取不正当财富、数目较大之行为。
其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如下四点: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乃信用卡管理制度以及社会
公共财产与
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在行为表现方式上,本罪呈现为
行为人通过营造
虚假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应用信用卡非法占用他人财产资源的
违法犯罪行为。
再次,
犯罪主体可以为一般人均能参与其中,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本罪的
犯罪嫌疑人。
最后,主观状态方面,本罪的
犯罪意图明晰且属于直接故意,行为人内心深处需要具备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明确目标。
具体实施手法则可概括为以下五种类型:
使信用卡诈骗罪得以施行的方式包括制造及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对每一类行为进行详细剖析。
所谓的伪造信用卡,即指以欺瞒为手段、未经监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印制的信用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