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
起诉并不构成虚假
诉讼罪之范畴。
虚假诉讼罪是指
当事人出于某些不正当的目的,而故意虚构了一些根本不存在或并非真实的事件作为
证据,以此来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同时也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极其严重的侵犯。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此类
犯罪行为的惩罚措施包括,
犯罪者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且可能面临
罚金的
处罚;
情节特别恶劣的,则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行在客观方面会具体体现为,肇事者恶意地利用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程序,从而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的正常运作,甚至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犯。
在本案中,尽管借用他人名义起诉,但所涉及的事实却是实际存在的。《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
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