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行业中,对于
犯罪行为“
盗窃爆炸物品”的
定罪量刑标准有着明确的解读依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倘若某人实施了盗窃或者抢夺
枪支、弹药以及爆炸物的行为,即便这些行为的性质不至危害到
公共安全,也将面临自三年起的
有期徒刑,直至最高可达十年;
而如果行为的性质更加严重,可能导致
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出现,那么其
刑罚可能将会上升至上十年的有期徒刑乃至更长时限的无期
徒刑或
死刑处罚。
而针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其中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为我们提供更深入的理解。
该条款明白指出,若具备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被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
情节严重”:
(1)实施盗窃或者抢夺行为后涉及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了该
法规所规定的最低数量指标的五倍以上;
(2)在过程中有意盗窃或者抢夺军用枪支;
(3)盗窃或者抢夺手榴弹;
(4)未避免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爆炸装置;
(5)已经触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最低数量指标,且对公共安全已造成的严重后果。
在此期间,特别强调的一点是,以上所引用的法规和司法解释仅供参考,实际案例中应以相关部门最终裁决为准。《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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