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的恶意透支行为,可分为两个基本分类:
其一,是所谓的“超过规定限额透支”,这不仅违反了信用卡章程中的相关规定,更可能超越了发卡机构的允诺范围;
其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则指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有效地积累了信用不良记录。
通常来看,此类行为会给发卡银行造成负面的声誉损害及信用评估损失。
根据我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存在下列任一情况的信用卡诈骗活动,符合
立案标准的将会受到刑法的惩戒,即: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
(2)使用虚假
身份证明申办或套取信用卡;
(3)利用已停用的信用卡;
(4)冒用他人信用卡;
以及5)实施恶意透支行为。
这里所提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动机和为了超额消费,透支金额达到规定界限且经过发卡机构催告后依然不予偿还的行为。
另外,对于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犯罪分子,应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