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问题时,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是
犯罪主体,也就是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是
犯罪客体,它所针对的是国家相关金融票证管理秩序及银行及其
信用卡相关关系人们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第三个要素则是犯罪主观状态,无论是
故意犯罪还是
过失犯罪都可能构成此罪;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便是犯罪客观要件,即以
虚假或被篡改的信用卡进行支付,亦或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抑或是通过恶意
透支信用卡来骗取他人财物等
数额巨大的
违法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