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乃法院在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作出决定后所形成的正式文件,而
裁定书则是由审判机构就处理
诉讼程序问题或者某些实体性相关事宜上依据法律规定所制作的
诉讼文书。
这两种法律文书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包括如下四大方面:
首先,针对应用对象而言,判决书主要涉及实体性的
法律关系问题,例如对
犯罪行为的定性及
量刑,而裁定书主要聚焦于
诉讼流程中的各种程序限制及其调整;
其次,判决书具备唯一
法律效力,在各类司法案例中只有一份判决书的法律地位被确认,然而裁定书则可以为同一案件设定数种不同的
处理方式;
再次,就写作规则而言,判决书需以
书面形式呈现,其结构、格式以及内容皆受严格约束,但裁定书的表现形式却更为灵活,既可采用书面形式表达,也可用口头陈述;
最后,在控诉和反诉期限方面,判决书的有效时间从
案卷接收日开始计算,要在十天之内提出抗议或上诉,而对于裁定书,则需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异议或上诉。
尽管判决书与裁定书有着诸多差异,但它们的核心要素即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制定,这二者之间仍有诸多共通之处。《
刑法》第七十八条
【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