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即对原已判决确定的
刑罚期酌情予以减少的一种
刑事司法制度,其审理过程及结果向全社会公开。
而关于减刑的具体实施流程,如下进行详细解读:
1.首先,当有关人员申请减刑或
假释时,应先由各分监区组织全体警察开会,依据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标准,同时结合罪犯的服刑表现和实际情况,经过集体讨论之后,得出初步评估意见,并上报至监区监狱长办公室,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再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2.待审查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会出具一份书面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直属分监区
递交上来的材料一起,提交给监狱内部的提请
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评审委员会在进行评审后,会将准备提请减刑或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相关的减刑、假释意见在全狱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个工作日左右。
4.评审委员会在完成评审与公示的全部程序后,将会把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以及评审报告提交到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和决定。
5.最后,若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确需提请减刑、假释的话,则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属个人意见,盖上专属的监狱公章,随后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负责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将上述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递交给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
6.通常情况下,减刑、假释的裁决均由人民法院亲自宣告,但如果存在特殊困难,也可以委托罪犯服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是监狱代为办理宣告事宜。《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