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存在矛盾需要
离婚时,可选择适时地直接办理
离婚登记或者通过
诉讼方式来实现离婚的目的。
具体而言,若夫妻二人决定
自愿离婚且已就相关事宜达成最终共识,便可由双方亲临当地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离婚手续的办理。
然而,倘若其中一方坚持反对离婚,此时则需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以谋求解决之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