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延长的
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能超出十二个月。
此处所述的“取保候审”是基于
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法定定义,即:
实施刑事
追责却尚未遭受正式拘禁的被告,为了避免其逃脱司法调查、
公诉以及审判等程序环节,需要由其提供
担保人员或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同时签订相关
保证书,以此确保该人在收到召唤时能随时出庭准时到达。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并非无限期,而是明确规定为最长不可超过十二个月。
在此期间内,司法机构仍将继续正常进行各类
刑事案件的调查工作、
提起公诉以及审判活动。
如果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发现原本应该承担
刑事责任的案例已经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计划追究其法律责任;
或者取保候审的
期限届满,均需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的命令,并向所有相关方(包括取保候审人与各相关部门)及时发出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