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
罪名的适用对象为普通个体与各类组织群体,此类群体应满16周岁并具备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力。
在法律责任层面,任何个人和机构均有可能成为此项罪行的主体。
其所涉及的行为逻辑是有意为之,换言之,
行为人明知道自己为他人实施的
网络犯罪行为提供协助,会对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产生负面影响,但仍旧抱持着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破坏性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由此可以看出,该罪名的实质意义在于维护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合理监管秩序。
众所周知,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的行为无疑会对稳定且公正、健康且规律化的网络环境带来直接及严重的破坏。
这一系列恶意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有关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正常秩序,而针对此种情况提供协助的行为,亦同样对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构成了威胁。
该罪名的客观方面在于:
为信息网络
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全方位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多方面帮助,已经达到
情节严重程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